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鼎維實業有限公司、林金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826號 債 權 人 鼎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110年4月28日具有債務人簽收之銷貨單影本(金額1865 9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