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美善有限公司、林世民、高明煌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83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美善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世民 債 務 人 高明煌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高娟娟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高美蓮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高美珠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高明煌、高娟娟、高美蓮、高美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明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美善有限公司、林世民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高明煌、高娟娟、高美蓮、高美珠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明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美善有限公司、林世民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