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8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832號
- 債權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 債務人
- 美善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民
- 債務人
- 高明煌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高娟娟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高美蓮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高美珠即高明吉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高明煌、高娟娟、高美蓮、高美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明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美善有限公司、林世民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壹仟參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高明煌、高娟娟、高美蓮、高美珠於繼承被繼承人高明吉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美善有限公司、林世民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