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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7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債權人
向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建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業於民國108年1月7日離台,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0年12月10日移署資字第1100132395號函暨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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