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5972號
- 債權人
- 向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建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業於民國108年1月7日離台,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0年12月10日移署資字第1100132395號函暨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債務人CHIEW KOK CHING周格慶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