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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9 日

債權人
睿偲室內設計工坊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宇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務人姓名「蔡宇濂」是否誤繕?因依建物所有權狀所示,所有權人為蔡守濂,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㈡依台端請求原因事實欄第四點所載,債務人經催告仍不予理會,請提出債權人催告債務人限期給付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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