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213號
- 債權人
- 蕭釗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蕭孟峨即鉅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票之執票人,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0條第1款、第13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支票背書人蕭孟峨即鉅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查,系爭四紙支票之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均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有系爭四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法條規定,債權人就此四紙支票對於背書人蕭孟峨即鉅鑫企業社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