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騰悅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廖柏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6號 債 權 人 騰悅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益翔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益翔賀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0 月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58428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 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 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提出債務人請債權人設計紙盒包裝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出貨單、簽收單、發票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