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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債權人
騰悅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益翔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益翔賀有限公司業於110年10月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58428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提出債務人請債權人設計紙盒包裝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出貨單、簽收單、發票收據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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