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騰悅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廖柏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16號 債 權 人 騰悅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柏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益翔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相對人益翔賀有限公司業於110年 10月4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58428函號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 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 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 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 為其法定代理人)。㈡提出債務人請債權人設計紙盒包裝之釋 明資料。(如:契約書影本、出貨單、簽收單、發票收據影本。)】,此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