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67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3 日
- 當事人劉亮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797號 債 權 人 劉亮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嘉嫻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㈡確認債務人黃嘉「嫻」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債務人黃嘉嫻(住○○市○區○○街00號13樓之2)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代墊泥作尾款新臺幣27,000元之釋明資料。(如:收據 影本、匯款收據影本) ㈤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裝修設計規 劃服務委任契約書,受任人為乙案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與本件債權人劉亮均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