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
- 當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森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456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哲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理賠計算書抬頭為泰安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