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48號
- 債權人
- 全球動競健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祖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金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應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金印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8年9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