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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48號

債權人
全球動競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祖皓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金印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應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蔡金印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08年9月20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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