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3號
- 債權人
-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巨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劉雲麟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12月1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確認「劉雲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