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定代理人詹巨豪
- 原告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723號 債 權 人 星隆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巨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侊懋企業有限公司、劉雲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12 月1日」?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㈢確認「劉雲麟」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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