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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債權人
林奕仲

林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游銘祥、

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林巧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萬理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新臺幣15萬元收據影本。

㈢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㈣釋明本件債權人林奕仲、林政儀二人與估價單抬頭林耀生不相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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