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林奕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1號 債 權 人 林奕仲 林政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游銘祥、實潔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林巧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萬里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萬理環保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新臺幣15萬元收據影本。 ㈢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 ㈣釋明本件債權人林奕仲、林政儀二人與估價單抬頭林耀生不相符之原因理由。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