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3號
- 債權人
- 吳美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鈦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附表支票金額新臺幣206,811元之支票票號「KO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及確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10年10月31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㈡確認請求標的利息起算日為「110年11月1日」是否有誤?(因與狀附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