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73號
- 債權人
- 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陳宏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出貨單抬頭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7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出貨單抬頭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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