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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6 日

債權人
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宏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怡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是否有誤?(因與狀附出貨單抬頭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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