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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4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0 日

債權人
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吳宗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斯倍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冠中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陳報債務人斯倍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國內外專利、商標申請之契約書影本、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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