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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55號

債權人
陳國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精饌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請提出精饌美麗新世界契約契約編號ML14F051、ML14F0 48、ML14F039、ML14F040、TWCT0000000之契約書影本。

(二)提出債權人已繳款新台幣1,700,000元之相關收據影本或相關繳款釋明資料。】,債權人雖補正上開契約書影本,惟並未就已繳款之事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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