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88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張義豐、搞之訊有限公司、葉俊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88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搞之訊科技有限公司即搞之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13065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5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8,66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Y313065、Y283749、Y283764。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