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潘瑞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債 權 人 潘瑞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美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姓名是否誤繕,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潘端悅」,與聲請狀狀尾記載與印文不符,請釋明債權人正確姓名,並具狀更正。 ㈡本件契約相對人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萬神殿國際度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釋明得對債務人李美蓉請求支付投資款項新臺幣720,000元之法律依據 為何?並提出已給付投資金額之證明文件。 ㈢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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