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 債權人
- 潘瑞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美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姓名是否誤繕,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潘端悅」,與聲請狀狀尾記載與印文不符,請釋明債權人正確姓名,並具狀更正。
㈡本件契約相對人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萬神殿國際度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釋明得對債務人李美蓉請求支付投資款項新臺幣720,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已給付投資金額之證明文件。
㈢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