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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15號

債權人
潘瑞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美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債權人姓名是否誤繕,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記載「潘端悅」,與聲請狀狀尾記載與印文不符,請釋明債權人正確姓名,並具狀更正。

㈡本件契約相對人為萬神殿全球資產管理服務股份有限公司、萬神殿國際度假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釋明得對債務人李美蓉請求支付投資款項新臺幣720,000元之法律依據為何?並提出已給付投資金額之證明文件。

㈢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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