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018號債 權 人 陳秀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麗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樂樂城堡複合式餐廳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提出樂樂城堡複合式餐廳歷次及最新商業變更登記資料。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