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
- 債權人
- 王舒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銘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名稱?本件契約相對人為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當事人名稱,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請詳載債務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銘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名稱?本件契約相對人為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當事人名稱,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請詳載債務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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