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213號債 權 人 王舒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銘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本件債務人名稱?本件契約相對人為永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當事人名稱,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請詳載債務人之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