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450號
- 債權人
- 楊孟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哈樂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