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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游進亨

  • 原告
    林雅雯
  • 被告
    名俯建設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債 權 人 林雅雯 債 務 人 名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進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10年度司促字第4454號│ ├──┬────────────┬───────────┬───────────┬───────────┤ │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 │001 │110年1月10日      │5,500,000元      │110年1月12日     │FN0019785       │ ├──┼────────────┼───────────┼───────────┼───────────┤ │002 │110年1月15日      │5,500,000元      │110年1月16日     │FN0019786       │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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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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