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
- 債權人
-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振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1月2日」?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