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4711號債 權 人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0年1月2日」? ㈡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若未約 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