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4712號債 權 人 北大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士豪 債 務 人 陳威福 債 務 人 福樂成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蘭 一、㈠債務人福樂成玩具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福樂成玩具有限公司、陳威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如債務人福樂成玩具有限公司、陳威福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債務人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 ㈢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