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債 權 人 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玄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嘉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 ㈡請求利息年息15%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