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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340號

債權人
雲極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玄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嘉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匯款收據影本)

㈡請求利息年息15%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5%計算。)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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