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752號債 權 人 彭彥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大利、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昶興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權人對債務人高大利請求800萬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具狀更正。(因支票票號PN0455278、YX0314582二張支票無高大利背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