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債 權 人 陳張如慧 債 權 人 黃月里 債 權 人 吳淑蘭 債 權 人 趙氏賢 債 權 人 陳怡節 債 權 人 宋一平 債 權 人 李素如 債 權 人 沈玉琦 債 權 人 彭麗珠 債 權 人 林穆潔 債 權 人 李莉芸 債 權 人 洪靜茹 債 權 人 吳靜宜 債 權 人 林君豪 債 權 人 蔡孟芳 債 權 人 王韋心 債 權 人 葉世惠 債 權 人 吳玉雪 債 權 人 張琬婉 債 權 人 李威穎 債 權 人 唐玉玲 債 權 人 江知成 債 權 人 朱君 債 權 人 吳靜蘭 債 權 人 李蕾香 債 權 人 吳思儀 前列26人共同 代 理 人 胡博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鴻紳即許鴻文、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泰榮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 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 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債權人26人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㈢確認許鴻紳即許鴻文、泰榮資訊有限公司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若主張其等為債務人,請補正法律依據及釋明之資料。 ㈣確認「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㈤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 與狀附證據不符)。 ㈥陳明各個債權人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