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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 原告
    陳張如慧黃月里吳淑蘭趙氏賢陳怡節宋一平李素如沈玉琦彭麗珠林穆潔李莉芸洪靜茹吳靜宜林君豪蔡孟芳王韋心葉世惠吳玉雪張琬婉李威穎唐玉玲江知成朱君吳靜蘭李蕾香吳思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債 權 人 陳張如慧 債 權 人 黃月里 債 權 人 吳淑蘭 債 權 人 趙氏賢 債 權 人 陳怡節 債 權 人 宋一平 債 權 人 李素如 債 權 人 沈玉琦 債 權 人 彭麗珠 債 權 人 林穆潔 債 權 人 李莉芸 債 權 人 洪靜茹 債 權 人 吳靜宜 債 權 人 林君豪 債 權 人 蔡孟芳 債 權 人 王韋心 債 權 人 葉世惠 債 權 人 吳玉雪 債 權 人 張琬婉 債 權 人 李威穎 債 權 人 唐玉玲 債 權 人 江知成 債 權 人 朱君 債 權 人 吳靜蘭 債 權 人 李蕾香 債 權 人 吳思儀 前列26人共同 代 理 人 胡博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鴻紳即許鴻文、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泰榮資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 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不同債務人為分 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請區分債權人26人各自請求金額為何? ㈢確認許鴻紳即許鴻文、泰榮資訊有限公司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若主張其等為債務人,請補正法律依據及釋明之資料。 ㈣確認「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㈤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 與狀附證據不符)。 ㈥陳明各個債權人住居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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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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