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
- 原告陳張如慧、黃月里、吳淑蘭、趙氏賢、陳怡節、宋一平、李素如、沈玉琦、彭麗珠、林穆潔、李莉芸、洪靜茹、吳靜宜、林君豪、蔡孟芳、王韋心、葉世惠、吳玉雪、張琬婉、李威穎、唐玉玲、江知成、朱君、吳靜蘭、李蕾香、吳思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96號債 權 人 陳張如慧 債 權 人 黃月里 債 權 人 吳淑蘭 債 權 人 趙氏賢 債 權 人 陳怡節 債 權 人 宋一平 債 權 人 李素如 債 權 人 沈玉琦 債 權 人 彭麗珠 債 權 人 林穆潔 債 權 人 李莉芸 債 權 人 洪靜茹 債 權 人 吳靜宜 債 權 人 林君豪 債 權 人 蔡孟芳 債 權 人 王韋心 債 權 人 葉世惠 債 權 人 吳玉雪 債 權 人 張琬婉 債 權 人 李威穎 債 權 人 唐玉玲 債 權 人 江知成 債 權 人 朱君 債 權 人 吳靜蘭 債 權 人 李蕾香 債 權 人 吳思儀 前列26人共同 代 理 人 胡博翔 債 務 人 香港商諾維亞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許鴻紳即許鴻文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拾肆萬伍仟元,及如附件附表1號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叁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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