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9 日
- 當事人陳蔡佩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898號債 權 人 陳蔡佩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豐企業社陳振銘、上豐企業社陳嘉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列「上豐企業社陳嘉哲」「陳嘉哲即上豐企業社」為本件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上豐企業社」或「陳振銘、陳嘉哲」?若為前者,確認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若為合夥,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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