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077號債 權 人 天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宗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109年度3-4月、5-6月、7-8月、9-10月、11月電費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