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債 權 人 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憶 代 理 人 李志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威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內所載,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527,880元,其中新臺幣2,447,880元為違約金,請具狀陳報該金額之計算方式,又請提出雙方就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約定,若無約定,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部分應分列請求,僅損害賠償部分得請求利息,並具狀更正請求。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 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