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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
    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李志龍聲請對於債務人昇威能源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098號債 權 人 日昇國際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憶 代 理 人 李志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昇威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內所載,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2,527,880元,其中新臺幣2,447,880元為違約金,請具狀陳報該金額之計算方式,又請提出雙方就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約定,若無約定,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部分應分列請求,僅損害賠償部分得請求利息,並具狀更正請求。 ㈡請提出更正後之正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 本5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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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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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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