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債 權 人 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宣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記鵝肉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街00巷00000號及臺中市○區○ ○街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 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黃記鵝肉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