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448號
- 債權人
- 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盧宣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記鵝肉美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①臺中市○區○○街00巷00000號及臺中市○區○○街00號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部、所有權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②債務人黃記鵝肉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