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754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劉哲銘
- 債務人
- 永暘欣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鎰良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王宗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壹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⑵新臺幣陸拾伍萬玖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⑵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