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 債權人
- 陳文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吳明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支票票號IK8492470、IK8492471二張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吳明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支票票號IK8492470、IK8492471二張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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