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債 權 人 陳文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吳明賢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支票票號IK8492470、IK8492471二張支票背面影本。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