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877號債 權 人 陳文雄 債 務 人 良茂肉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明賢 一、㈠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負擔。 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依卷內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吳明賢僅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代表公司為發票行為,尚難謂吳明賢有共同發票之意思。是債權人對吳明賢之請求並未釋明,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債務人良茂肉品有限公司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