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債務人
- 詰祥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江敏絹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承祐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吳星俞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 債務人
- 吳筱薇即吳瑞生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吳承祐、吳星俞、吳筱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瑞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詰祥有限公司、江敏絹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柒萬叁仟貳佰陸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吳承祐、吳星俞、吳筱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瑞生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詰祥有限公司、江敏絹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