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08號
- 債權人
- 李孟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富聰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㈡確認債務人為劉富聰是否有誤?(因與狀附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案件申訴協調會會議紀錄所載相對人為飛輪聯合有限公司不符),若債務人為飛輪聯合有限公司,並應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