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11號
- 債權人
- 希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于彥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凱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96,000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悔過書債務人未繳回金額20,000+10,000+10,000+15,000=55,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