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債 權 人 欣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邦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馬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辦美國進口車輛零件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新臺幣367,6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代辦費用收據影本 。 ㈢陳報新臺幣29,012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債權人代墊新臺幣367,6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聲證1收款收據新臺幣200,000元不相符) ㈤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435,312元是否有誤? ㈥提出債務人委託車牌號碼000-0000保時捷車輛就車輛發電機更換、座椅烤漆、漏電維修等部分委由債權人處理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