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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王邦仁

  • 原告
    欣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馬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 被告
    委託債權人代辦美國進口車輛零件之釋明資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債 權 人 欣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邦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白馬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辦美國進口車輛零件之釋明資料。 ㈡陳報新臺幣367,6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代辦費用收據影本 。 ㈢陳報新臺幣29,012元之計算式。 ㈣確認債權人代墊新臺幣367,6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聲證1收款收據新臺幣200,000元不相符) ㈤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435,312元是否有誤? ㈥提出債務人委託車牌號碼000-0000保時捷車輛就車輛發電機更換、座椅烤漆、漏電維修等部分委由債權人處理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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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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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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