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99號債 權 人 欣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邦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白馬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代辦美國進口車輛零件之釋明資料。㈡陳報新臺幣367,600元之計算式並提出代辦費用收據 影本。㈢陳報新臺幣29,012元之計算式。㈣確認債權人代墊新臺幣367,6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因與聲證1收款收據新 臺幣200,000元不相符)㈤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435,312元是 否有誤?㈥提出債務人委託車牌號碼000-0000保時捷車輛就車輛發電機更換、座椅烤漆、漏電維修等部分委由債權人處理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3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