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蔡錦華、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積砂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債 權 人 蔡錦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積砂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聯積砂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8795965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蔡錦華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㈣提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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