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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
    蔡錦華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積砂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債 權 人 蔡錦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積砂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聯積砂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8795965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 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蔡錦華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㈣提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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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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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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