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68號
- 債權人
- 蔡錦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積砂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聯積砂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28795965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蔡錦華之簽名或蓋章。
㈢確認二張支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㈣提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