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
- 債權人
- 陳天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峻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8年9月30日」?
㈣提出支票票號FY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㈤確認劉峻麟是否為系爭支票發票人或僅為發票人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若欲以非票款關係對劉峻麟請求,請表明請求依據及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