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975號
- 債權人
- 陳天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富聯工程開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於雲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