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2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94號
- 債權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代理人
- 賴暎泓
- 債務人
- 游豐豪即金牛坊牛排館
- 債務人
- 楊宗臻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