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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2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296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黃德洲
代理人
施信甫
債務人
申通工程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謝淑敏(兼張滄洲之繼承人)
債務人
張佳雯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債務人
張惠姿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債務人
張惠眞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債務人
張朕崴即張滄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佳雯、張惠姿、張惠眞、張朕崴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滄洲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申通工程有限公司、謝淑敏連帶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壹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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