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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

債權人
達輝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丞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簽章之送貨單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

㈢提出蓋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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