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
- 債權人
- 達輝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丞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具有債務人公司簽章之送貨單影本。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簽收單)。
㈢提出蓋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之統一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