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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債權人
許純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信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債務人宏信實業社之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各為何?

㈡確認李惠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倘李惠雯亦為債務人,則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應區分對宏信實業社、李惠雯各自請求之金額)?又本件為個別債權,應對李惠雯債權請求部分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㈣確認附表支票號碼AI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李惠雯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票載內容「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凱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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