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債 權 人 許純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信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表明債務人宏信實業社之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各為何? ㈡確認李惠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倘李惠雯亦為債務人,則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應區分對宏信實業社、李惠雯各自請求之金額)?又本件為個別債權,應對李惠雯債權請求部分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 ㈣確認附表支票號碼AI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李惠雯之記載 是否有誤(因與票載內容「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