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 債權人
- 許純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宏信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債務人宏信實業社之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各為何?
㈡確認李惠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倘李惠雯亦為債務人,則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應區分對宏信實業社、李惠雯各自請求之金額)?又本件為個別債權,應對李惠雯債權請求部分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㈣確認附表支票號碼AI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李惠雯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票載內容「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記載不符)?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