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債 權 人 許純玲 債 務 人 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 債 務 人 李惠雯 一、㈠債務人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惠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李惠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