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659號
- 債權人
- 許純玲
- 債務人
- 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
- 債務人
- 李惠雯
一、㈠債務人朱培政即宏信實業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陸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惠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李惠雯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