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55號
- 債權人
- 坐又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銘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冠宇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0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