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9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8963號
- 債權人
- 環景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信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上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何岳峰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何岳峰」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支票票號QD6930725之支票背面影本。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